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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托育,你想知道的都在这里!

(发布时间:2020-06-12 12:30:47   作者:八州水教育   来源:)
托育行业从业必看信息!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副主任于学军在2019年5月份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的相关介绍,目前,我国有3岁以下婴幼儿5000万左右,婴幼儿的照护服务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事关婴幼儿健康成长,事关千家万户。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党的十九大报告要求,在“幼有所育”上不断取得新进展。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指出,要针对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的新情况,加快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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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原国家卫计委组织的调查显示,在被调查的已生育一孩而不打算生二孩的母亲中,有60.7%是出于孩子无人照料的原因;调查到的全职母亲中,有近1/3是因为孩子无人照料而被迫中断就业;超过3/4的全职母亲表示,如有人帮助带孩子,将会重新就业。

 

养老和托育产业凭借着基数大、消费能力强的特点被誉为是我国两大朝阳产业。而托育行业作为新的育婴模式日渐兴起,一直以来受到行业市场的关注和认可,在最近两年得到充分发展,并一度成为投资者眼中热门项目。原本从事早教行业和幼儿园的机构,也都纷纷涌入了托育市场,对于想加入托育这个新兴行业的小伙伴们来说,你们想知道的都在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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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是属于我国制定托育服务行业规范较早的城市之一,南京市人口计生局于2014年就已印发《南京市0~3岁婴幼儿保育机构设置管理暂行办法》对托幼行业进行规范和管理,该办法明确对0—3岁婴幼儿进行保育、看护的各类机构为”婴幼儿保育机构”,还明确婴幼儿保育机构分为育儿园、亲子园看护点三种类型。

 

上海于2018年4月28日发布《上海市3岁以下幼儿托育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明确面向3岁以下尤其是2-3岁幼儿实施保育为主、教养融合的幼儿照护的全日制、半日制、计时制机构为“托育机构”。

 

2018年12月,四川省卫生健康委联合多部门发布《关于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发展的意见》,明确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制、半日制、计时制保育及教育服务的机构为“婴幼儿托育机构”

 

而根据2019年5月9日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国家支持和规范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可根据家庭的实际需求,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消费水平提升,提供多层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

 

综合来说,基于国家在此前政策文件、政府工作报告以及国家税收优惠文件层面一般把“养老、托育”作为常用官方用词,在本次《指导意见》出台之前,针对0-3岁幼儿进行保育看护和教育的机构,行业内一般习惯称为托育机构,而随着国家关于托育的15号文件出台以后,以及未来一些相关配套政策出台后,以后是否统一称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有待进一步观察。

 

基于“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所实际承担的婴幼儿的照护、保育和教养融合的功能属性,称之为“托育机构”似乎更加符合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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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意义上,托育机构与早教中心都是针对0-3岁宝宝的,但早教与托育有明确区分,托育机构主要包括照护、养育、习惯养成以及潜能激发和早期启蒙教育,为婴幼儿提供个性化成长方案;而早教中心则是把重点放在孩子的早期教育或亲子教育上,且有课程短、内容单一、收费昂贵等缺陷。

 

我国教育部门对开设在幼儿园的少数小小班以及在教育部门登记的早教机构进行监管。2016年教育部修订印发《幼儿园工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9号),明确规定教育部门是幼儿园的主管部门,教育部门的职责包含对少数开办有托班(2~3岁)的幼儿园进行监管。2012年教育部曾下发《关于开展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决定在上海市、北京市海淀区等14个地区开展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试点,但该通知针对的是早期教育并非托幼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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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委2006年印发的《上海市民办早期教育服务机构管理规定》规定,民办早期教养服务机构是面向0—3岁散居儿童为主,对其家长及看护人员提供科学育儿指导、咨询,并提供儿童教养活动场所的机构,是本市普及学前教育的重要服务形式,其目的是提高科学育儿的水平,促进儿童身心和谐发展。

 

另根据2018年4月28日发布的《上海市3岁以下幼儿托育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明确托育机构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举办,面向3岁以下尤其是2-3岁幼儿实施保育为主、教养融合的幼儿照护的全日制、半日制、计时制机构。

 

南京于2013年2月发布《南京市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机构设置管理办法》,规定0-3岁婴幼儿早期教养机构,是指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不以营利为目的,对0-3岁婴幼儿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各类机构,相关机构在取得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发放的《南京市0-3岁婴幼儿早期教养机构举办资质证》后,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到同级民政部门进行法人登记。

 

南京市于2014年发布《南京市0—3岁婴幼儿保育机构设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0—3岁婴幼儿保育机构是指对0—3岁婴幼儿进行保育、看护的各类机构。0—3岁婴幼儿保育机构分为育儿园、亲子园和看护点三种类型。育儿园是指为0—3岁婴幼儿提供全日/半日制保育服务的机构;亲子园是指为0—3岁婴幼儿提供计时制保育服务的机构;看护点是指为0—3岁婴幼儿提供看护服务的机构。

 

而2017年的《关于印发<义乌市民办教育机构申办条件>的通知》亦规定,早教类机构面向0-3岁幼儿和家长开展亲子早期教育,实施课时制授课,按课时收费,不得开展全托幼教服务和幼儿园业务。

 

综上可以发现,在国家政策和相关政府规范性文件层面,是一直都严格区分早教和托育这两种服务业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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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该法第十二条明确,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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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举办托育机构,不属于上述规定中“举办学前教育的民办学校”,因此不需要取得办学许可证,而2019年最新的《指导意见》亦未提及托育机构需取得办学许可证,按照目前相关规定,不管举办营利性还是非营利性的托育机构,均不需要的取得办学许可证,但是是否需要取得办学许可证并不等同于其不受制于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管,在经营过程中仍需要受到消防安全许可、食品/餐饮服务许可、卫生保健、人员资质管理、保卫安全等多方面多层次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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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指导意见》,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或民政部门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当及时向当地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将有关机构登记信息推送至卫生健康部门。

 

作为国家政策的统筹性规范性文件,上述《指导意见》的附件《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部门职责分工》中亦明确,民政部门负责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法人的注册登记,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法人的注册登记,且对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饮食用药安全进行监管,而卫生健康部门是托育机构的业务监管部门,其负责组织制定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规范,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婴幼儿照护卫生保健和婴幼儿早期发展的业务指导,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将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制定。【注:根据上海的目前2018年规定,上海市教育行政部门牵头管理本市托育服务工作,会同各相关职能部门对托育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基于统筹协调的需要,预计未来上海的相关规定亦会跟随国家规定进行调整,我们将拭目以待】

 


 

下面以上海的规定《上海市3岁以下幼儿托育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来说明设立托育机构的基本思路:

 

托育机构分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两类。非营利性托育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捐助申请设立,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在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营利性托育机构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和非捐助资产设立,在工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公司制法人登记。

 

申请举办非营利性托育机构的,举办者需向所在区业务主管单位递交相关证明材料。经区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举办者向区民政部门提交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并按照实际条件和服务方式申请登记为全日制、半日制或计时制托育机构。民政部门完成法人登记后及时将信息推送区业务主管单位。非营利性托育机构完成法人登记后,应当及时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对符合运营要求的,区托育服务管理机构将向举办者发放《依法开展托育服务告知书》。

 

申请举办营利性托育机构的,举办者应当向所在区工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公司制法人登记,经营范围内注明全日制、半日制、计时制托育服务,并提交《托育服务告知承诺书》。区工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完成公司制法人登记后,及时将相关信息推送教育行政部门。区托育服务管理机构获得信息后,会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并完成检查。对符合要求的,由区托育服务管理机构向举办者发放《依法开展托育服务告知书》。对不符合要求的,各相关职能部门会依法告知,要求举办者限期整改;整改不达标仍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

 

举办免费福利性托育点的,举办者情况、卫生评价情况、消防安全情况、场所情况等信息需在所在地区托育服务管理机构备案,并在区相关职能部门指导下由区托育服务管理机构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核查,达到托育机构设置标准和托育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要求的,方可正式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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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指导意见》,到2020年,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法规体系和标准规范体系初步建立,而到2025年,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法规体系和标准规范体系基本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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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目前关于托育机构的相关规定尚未完善的现状,以及针对托育服务机构实行备案登记制度,群众普遍关心该等制度安排是否会导致服务机构出现质量问题、监管过于宽松的问题,本次《指导意见》给我们的答案是:不会。国家卫生健康委副主任于学军在5月10日国务院政策吹风会上明确表示,实行备案制是落实“放管服”改革的一个重要举措。不进行行政许可不等于放松监管,相反,这要求行政部门管理要到位,服务更要到位。 本次《指导意见》针对监管问题提出了非常具体的要求,包括:

 

一是强化地方政府的主要责任

《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要按照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的原则,地方政府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要负主要责任。对于履行职责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是强化部门监管责任

《指导意见》附有17个部门和单位的分工,各个单位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履行监管职责。国家卫生健康委目前正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机构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健全完善相关政策法规,对照护机构实施动态管理。

 

三是强化服务机构的主体责任

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服务必须要符合有关标准和规范,并且对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负主体责任。要健全“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对机构人员、设施、服务管理等综合评估,督促落实安全责任、配置安全设施、器材以及安保人员等,严防各种安全事故发生。

 

四是强化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信用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同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于虐童现象“零容忍”,对相关人员实行终身禁入,确保婴幼儿照护服务有序发展。

 

以上海为例,上海市将对托育机构实施综合监管,对托育机构实施市、区、街镇三级联动的综合监管机制。一是日常检查机制。建立举办者自查、区托育服务管理机构网上巡查、区相关职能部门抽查和街镇牵头联合检查相结合的综合监管体系,开展托育服务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日常检查发现工作。二是归口受理和分派机制。建立由区托育服务管理机构牵头的归口受理机制,对巡查发现或投诉举报的线索进行初步核实,并分派到街镇或者相关职能部门。三是违法查处机制。托育机构涉及违反多个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各街镇牵头,整合区域内执法力量,会同区市场监督管理、公安、消防、卫生计生、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等职能部门依据法定职责联合执法,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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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的《幼儿园管理条例》以及2016年的《幼儿园工作规程》都明确,幼儿园是对3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因此幼儿园适龄幼儿一般为3周岁至6周岁。但由于目前国内学前教育资源不足,实践中,部分民办幼儿园会设置托班用于招收小部分的未满三岁的幼儿,该等操作通常被认为系不规范的招生行为,有游走监管边缘的嫌疑,而之前为了完成《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4—2016年)设置的入园率指标要求,各地公办幼儿园曾陆续取消“托班”,基本不再招收3岁以下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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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幼儿园开设托班的操作与托育机构存在一定意义上的“竞争”关系,也受到此前政策的监管,但2019年的《指导意见》已突破了前述规定,其明确“规范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2至3岁的幼儿”,此举可谓对民办幼儿园带来重大利好,园中园政策落地,将助力幼儿园招生,有利于托育服务向学前教育服务顺利过渡,有助于形成2-6岁多层次良性教育生态,提升未来幼儿园生存发展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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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目前的统领性文件,《指导意见》规定,民政部门负责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法人的注册登记,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法人的注册登记,其明确“采取多种方式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但未对相关举办者/投资者的设置明确的举办资格要求,通常理解为并未设定特殊限制,进而鼓励民间资本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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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规定层面:

 

《上海市3岁以下幼儿托育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个人可以申请举办托育机构。其中事业单位出资举办的,应当经其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同意;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投资举办的,应当向对其国有资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机构履行备案手续。个人申请举办的,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此外,企事业单位、园区和商务楼宇,面向本单位、园区和商务楼宇内职工适龄幼儿提供免费福利性托育服务的,可以申请举办托育点。

 

《南京市0—3岁婴幼儿保育机构设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公民个人等以多种形式举办0—3岁婴幼儿保育机构。

 

四川省的规定与上海市规定基本相同,其《关于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发展的意见》规定,申请举办托育机构的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事业单位出资举办的,应经其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同意;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投资举办的,应向对其国有资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机构履行备案手续。申请举办托育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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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托育机构需要提交的文件清单,目前实践中主要以当地政府部分的要求为准。

 

以上海为例,《上海市3岁以下幼儿托育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申请举办托育机构,需提交以下材料:

 

(1)举办者资格证明;

 

(2)场地证明,自有场所的,应当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租赁场所的,应当提供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明以及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协议;

 

(3)利用房龄20年以上的既有建筑提供托育服务的,须提供通过房屋结构安全检测的证明文件;

 

(4)由区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合格证明文件;

 

(5)由区级及以上卫生计生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托育机构卫生评价报告》;

 

(6)由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7)从业人员资格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健康证明、从业资格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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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儿所或幼儿园相关的有《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且该规范已经历经修订,在2019年6月6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行业标准《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未来行业规范方面应该会参照该规范的指引及要求。

 

以上海为例,《上海市3岁以下幼儿托育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注:有效期至2020年5月31日)规定,托育机构在选址、建筑设计等方面均应遵循以保障安全为先的原则。

 

托育机构在选址上要符合下列要求:

 

(1)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空气流通、日照保障、交通方便、场地平整干燥、排水通畅、基础设施完善、周边环境适宜、邻近绿化带、符合卫生和环保要求的宜建地带;

 

(2)避开可能发生地质灾害和洪水灾害的区域等不安全地带,避开加油站、输油输气管道和高压供电走廊等;

 

(3)不得与公共娱乐场所、集市、批发市场等人流密集、环境喧闹、杂乱或不利于幼儿身心健康成长的建筑物及场所毗邻,远离医院、垃圾及污水处理站等危及幼儿安全的各种污染源,远离城市交通主干道或高速公路等,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卫生、防护标准的要求。

 

举办者应当提供能满足使用功能要求、与举办项目和举办规模相适应的场所,提供区级及以上卫生计生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卫生评价报告,以及消防等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用房安全合格或许可证明。举办者租用场地的,租赁期限自申请开办托育机构之日起不得少于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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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改建、扩建托育机构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抗震、消防等规定要求。利用房龄20年以上的既有建筑提供托育服务的,须通过房屋结构安全检测。托育机构建筑面积不应低于360㎡(只招收本单位、本社区适龄幼儿且人数不超过25人的,建筑面积不低于200㎡),且幼儿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8㎡;户外场地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的,幼儿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6㎡。托育机构不得将幼儿生活用房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布局、结构、防火、各室及区域的设计、层高、走廊、楼地面、内外墙、门窗等均应当符合相关建筑设计规范,托育机构的消防设计、技防及物防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上海市等相关部门颁布的各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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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指导意见》,托育机构应认真贯彻保育为主、保教结合的工作方针,为婴幼儿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预防控制传染病,降低常见病的发病率,保障婴幼儿的身心健康。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要按照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

 

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和规范,并对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负主体责任。运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服务过程加强监管,让广大家长放心。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备案登记制度、信息公示制度和质量评估制度,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实施动态管理。依法逐步实行工作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对虐童等行为零容忍,对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禁入。

 

根据《上海市3岁以下幼儿托育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其对托育机构的管理包括证件管理、保育管理、人员管理、安全管理、卫生保健管理、收费与财务管理等方面都进行了明确规定和提出了监管要求。

 

根据上述规定及《上海市3岁以下幼儿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托育机构的房屋建筑由幼儿活动用房、服务用房、附属用房三部分组成。全日制、半日制托育机构的幼儿活动用房包括班级活动单元、综合活动室等。全日制或半日制托育机构每班只能招收2-3岁的幼儿15-20人,或者18-24个月的幼儿10-15人;计时制托育机构每班只能招收2-3岁的幼儿11-20人,或者18-24个月的幼儿5-10人。托育机构需根据幼儿人数和服务居住人口设置班级个数,全日制或半日制托育机构最多设置7个班级,计时制托育机构最多设置4个班级。在卫生保健人员的配置上也有要求,如果是50人以下的规模需要配置一个兼职的卫生保健人员,50-100人规模的要配置一个专职的卫生保健人员,100-140人规模的要配置一个专职和一个兼职的卫生保健人员。最后,托育机构还需要做好食物过敏幼儿的登记,食品需留样48小时,全日制托育机构应当每周向家长公示幼儿食谱。

 

而四川省卫生健康委联合多部门发布的《关于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发展的意见》明确,托育机构的规模不宜过大,应有利于3岁以下婴幼儿身心健康,便于进行照护和日常管理。全日制、半日制机构7班为限,人数不超过140人;计时制托育机构4班为限,人数不超过80人。3岁以下婴幼儿在入托前,应当经县(市、区)级及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凭健康检查合格证明方可入托。托育机构应具有县级以上卫生健康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要求的托育机构卫生评价报告,且托育机构应配备负责人、育婴员、保健员、保育员、营养师、保安员等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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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托育机构的从业人员,暂无国家层面的规定,而上海市和四川的规定均有明确列举要求

 

以上海为例,《上海市3岁以下幼儿托育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人员基本条件方面,托育机构的从业人员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品行良好,身心健康,热爱儿童,热爱保育工作。托育机构负责人应具有政治权利。

 

人员配备标准方面,托育机构应当配备育婴员、保健员、保育员、营养员、财会人员、保安员等从业人员。收托幼儿数应与从业人员之间保持合理比例,每班应配育婴员和保育员,且育婴员不得少于1名,2-3岁幼儿与保育人员的比例应不高于7∶1,18-24个月幼儿与保育人员的比例应不高于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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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资质要求方面,托育机构专职负责人应当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同时具有教师资格证和育婴员四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有从事学前教育管理工作6年及以上的经历;育婴员应当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并取得育婴员四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保健员应当具有中等卫生学校、幼师或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经过本市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保育员应当取得保育员四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保健员、营养员等托育机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关键环节操作人员应当取得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考核合格证书;保安员应当由获得公安机关颁发的《保安服务许可证》的保安公司派驻,并应经公安机关培训取得《保安员证》。

 

人员培训管理方面,要加强托育服务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将职业道德教育作为岗前入职、在岗及转岗培训中的必修课;要加强对托育服务从业人员职后教育培训,建立人员培训、职级评定等制度,并按规定组织和支持从业人员参加继续教育进修活动,不断提高托育服务队伍的素质;要加强托育服务从业人员管理,建立准入标准、评估监测和黑名单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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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指导意见》,国家将加大对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力度,地方各级政府要按照标准和规范在新建居住区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并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要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建设。有关标准和规范由住房城乡建设部于2019年8月底前制定。鼓励通过市场化方式,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方式,在就业人群密集的产业聚集区域和用人单位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

 

此外,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并优先予以保障,农用地转用指标、新增用地指标分配要适当向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倾斜。鼓励利用低效土地或闲置土地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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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述政策指导意见,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将成为住宅小区的公建配套设施。那么,对于民间资本的举办者来说,接下来是否意味着成为小区配套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将会跟小区配套幼儿园一样,必须办成非营利性的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其可能存在一定的政策风险?

 

根据目前幼儿园业态的国家监管态势,预计未来营利性的、非小区配套的托育机构将更能抵抗政策风险并赢得更多的市场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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